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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黄秋彬与黄佳勉黄新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彬,黄佳勉,黄新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638号原告黄秋彬,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黄佳勉,男,汉族,1981年3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黄新娇,女,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本院受理原告黄秋彬诉被告黄佳勉、黄新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缺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的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佳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星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