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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玉超与青岛盛永昌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超,青岛盛永昌整体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627号原告:李玉超,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被告:青岛盛永昌整体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保张路14号甲-1D馆202室。法定代表人:于滨,经理。原告李玉超与被告青岛盛永昌整体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8日,原告李玉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李玉超负担。审 判 长  赵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