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谭小雷与被告文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雷,文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284号原告:谭小雷,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轩,男,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桓强,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原告谭小雷诉被告文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小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雷撤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由原告谭小雷负担。审 判 员 邱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杜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