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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行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廖其晾与三台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其晾,三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行终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其晾,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2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丁昌明,该局局长。上诉人廖其晾诉被上诉人三台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上诉人三台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诉人廖其晾在2016年5月4日向其举报三台县石安镇富裕村村长吴洪其非法转卖该村集体���用地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2.判令被上诉人三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吴洪其的违法行为。上诉人廖其晾已于2014年12月作为当地第一批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并以失地农民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其所在的村社已被川府土[2015]38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台县2008年第5批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批复》征收为国家所有,非法出卖集体土地行为是否存在、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查处,与上诉人廖其晾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向 茜审判员 严皓月审判员 魏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