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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刑更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梁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547号罪犯梁蛟,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莱阳市。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2)烟莱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6)鲁06刑更15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现山东省烟台市司法局于2017年5月12日以罪犯梁蛟在假释考验期内嫖娼为由,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烟台市司法局提出:2017年5月3日22时许,梁蛟在莱阳市城厢办事处西至泊村西至泊小学约50米路南孔祥娟的租房处,以100元的价格嫖宿孔祥娟一次,事后梁蛟付给孔祥娟嫖资100元人民币。2017年5月3日22时10分许,梁蛟和孔祥娟被莱阳市公安局柏林庄派出所民警查获。2017年5月4日,梁蛟因嫖娼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假释监督机关认为,罪犯梁蛟在假释考验期间,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梁蛟撤销假释。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22时许,罪犯梁蛟在莱阳市城厢办事处西至泊村西至泊小学约50米路南孔祥娟的租房处,以100元的价格嫖宿孔祥娟一次,事后梁蛟付给孔祥娟嫖资100元人民币。当晚被莱阳市公安局柏林庄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5月4日,梁蛟因嫖娼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有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书、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莱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审批表、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受案登记表、莱阳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梁蛟询问笔录、孔祥娟询问笔录,莱阳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莱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蛟假释考验期间,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真诚悔罪,重做新人,但其不仅不珍惜国家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相反却嫖娼,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鲁06刑更1566号对罪犯梁蛟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梁蛟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剩余刑期为1年2个月1天)。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