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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冯钟军、韩雷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钟军,韩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冯钟军,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雷,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满族。本院在执行冯钟军与被执行人韩雷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长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