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冯钟军、韩雷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钟军,韩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冯钟军,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雷,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满族。本院在执行冯钟军与被执行人韩雷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长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