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1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爱青申请执行祝健 蒋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青,祝健,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6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爱青,男,生于1969年9月24日,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祝健,男,生于1975年12月1日,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蒋艳,女,生于1979年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李爱青与祝健、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祝健、蒋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爱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艳在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帐户存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