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嘉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川1304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嘉玲,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李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嘉玲履行(2016)川1304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嘉玲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嘉玲的存款193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