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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云辉与游勇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辉,游勇辉,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黄云辉,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告:游勇辉,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第三人: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汪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云辉诉被告游勇辉、第三人杭州云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云辉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黄云辉诉讼费1150元。审 判 长 游 涛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人民陪审员 曾广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