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海武与朱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752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84年2月5日,回族,宁夏西吉县什字乡村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90年3月4日,汉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村民,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18.5元,减半收取359.25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