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6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耀龙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李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6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李耀龙,男,32岁,1983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河北省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国库申请执行李耀龙罚金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1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梁振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耀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车架号×××的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发票一张、×××临时行驶号牌一张、车辆手续一套均发还被害人史爱山。四、责令被告人梁振雨、李耀龙退赔被害人李连生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洪敏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本院刑庭已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我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2017年3月16日查封李耀龙名下×××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雨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