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兴俊诉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市爱家超市韩森路店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市爱家超市韩森路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460号原告:赵兴俊,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66号。负责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爱家超市韩森路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号海方商城**层。负责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兴俊诉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市爱家超市韩森路店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兴俊承担。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