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798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维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娜,女,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身份证号码。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由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