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元章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元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元章,生于1951年11月9日,汉族,男,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元章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动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4执44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