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龙口市博商购物广场、上海基泉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龙口市博商购物广场,上海基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61号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065甲号2008C室。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龙口市博商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黄城东莱街***号。负责人:李树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晓,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基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877号6层736室。法定代表人:马广芹,董事长。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龙口市博商购物广场、上海基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光星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薪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