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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龙口市博商购物广场、上海基泉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龙口市博商购物广场,上海基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61号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065甲号2008C室。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龙口市博商购物广场,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黄城东莱街***号。负责人:李树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晓,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基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1877号6层736室。法定代表人:马广芹,董事长。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龙口市博商购物广场、上海基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光星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薪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