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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544陈定培与溧阳市竹箦镇洙汤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培,溧阳市竹箦镇洙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544号原告:陈定培,男,1951年12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登,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华,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竹箦镇洙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洙汤。负责人:缪留清,该村委书记。原告陈定培与被告溧阳市竹箦镇洙汤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小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