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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任焕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任焕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1379号原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10552014-1。法定代表人:杜海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起君、包风芹,该公司员工。被告:任焕成,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系原告任焕成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诉被告任焕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张岩峰人民陪审员  佟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