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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民终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卢璐、刘峰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璐,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峰,唐城,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终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璐,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伦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娟,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被告:刘峰,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原审被告:唐城,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原审被告: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碧专,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卢璐与被上诉人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刘峰、原审被告唐城、原审被告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卢璐与被上诉人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以及本案所涉借款的真实借款人是谁,一审法院需做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卢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雪飞审判员  王 政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