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池章钧与永泰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章钧,永泰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983号原告:池章钧,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职工,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官,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泰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上坪路65号。法定代表人:潘峰。第三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凌强,男,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辉,男,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原告池章钧与被告永泰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池章钧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池章钧以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章钧撤诉。案件受理费7559元,减半收取计3779.5元,由池章钧负担。审 判 长 胡贤明人民陪审员 林家福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