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0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苏慎勇与高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慎勇,高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251号原告:苏慎勇,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芳,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龙,男,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学峰,男,1973年1月4日出生。原告苏慎勇与被告高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苏慎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苏慎勇负担。审判员 安双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