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龙与郭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郭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134号原告:张龙,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郭旗,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张龙与被告郭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龙负担。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鹿臻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