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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龙与郭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郭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134号原告:张龙,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郭旗,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张龙与被告郭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龙负担。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鹿臻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