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细英、陈芳、陈丽芳、陈慧、陈露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亡)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细英,陈芳,陈丽芳,陈慧,陈露,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细英。申请执行人:陈芳。申请执行人:陈丽芳。申请执行人:陈慧。申请执行人:陈露。被执行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26340n。法定代表人:祝焱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细英、陈芳、陈丽芳、陈慧、陈露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亡)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细英、陈芳、陈丽芳、陈慧、陈露人民币60781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0元、执行费987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细英、陈芳、陈丽芳、陈慧、陈露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康源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亡)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617705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陪审员  李 明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冷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