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凤雨、董凤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凤雨,董凤水,董凤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198号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邹城市。法定代表人:路伟,职务:董事长被告:董凤雨,男,1973年04月1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邹城市。被告:董凤水,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邹城市。被告:董凤海,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邹城市。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凤雨、董凤水、董凤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立环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