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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凤雨、董凤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凤雨,董凤水,董凤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198号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邹城市。法定代表人:路伟,职务:董事长被告:董凤雨,男,1973年04月1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邹城市。被告:董凤水,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邹城市。被告:董凤海,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邹城市。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凤雨、董凤水、董凤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立环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