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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子财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财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刑初5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子财,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汉族,大专文化,教师。2016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来县看守所。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子财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子财及被害人史某某法定代理人史某、被害人周某某法定代理人周某、被害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子财利用担任泰来县某学校小学教师身份,在给学生上课时,对该校学生史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谷某某、吴某某多次进行猥亵。被告人陈子财于2016年9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以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董某、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子财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陈子财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的量刑建议。出庭的诸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均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判处。被告人陈子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吴某某和谷某某较胖,摸她们的腹部是对学生的一些爱抚动作,没有猥亵的故意。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陈子财在上课时以辅导作业为由,分别到被害人史某某(女,11岁)、周某某(女、11岁)、李某某(女、11岁)的座位上,将手伸进三人的衣服及裤子内摸三人的乳房及会阴部;或者在史某某、周某某到讲桌前交作业等待其辅导错题时,将手伸进二人的衣服及裤子内摸二人的乳房及会阴部。同时,让史某某隔着裤子摸其生殖器一次,让周某某摸其生殖器二次。2、2016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子财在班级课堂上数次将手伸进被害人谷某某(女,11岁)、吴某某(女、11岁)衣服内摸二人的腹部。3、2016年9月10日,在班级学生到被告人陈子财家中为其过教师节时,陈子财趁其他学生在屋外玩耍之机,在屋内强行亲吻被害人史某某,后史某某挣脱,陈子财又强行亲吻被害人周某某并摸周某某的乳房。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陈子财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陈子财身份信息情况。2.抓、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家属的报案,第二天被告人陈子财到公安机关投案。3.诊断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史某某至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处女膜完整。(二)证人证言1.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某是我女儿,2016年9月20日我女儿和她同学周某某(男)一起来我家,我女儿说陈子财用手摸她的乳房和下体,还让她摸陈子财的下体。她的同学周某某将他用手机拍的照片让我看,我看到我女儿在陈子财左手边站着,陈的右手在我女儿的裤子里伸着。我把这件事告诉我丈夫周洪彬,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等事实。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我回到家听到我公公婆婆问我女儿史某某陈子财摸她身体的事,他们说周某某(男,史某某的同学)用手机拍到证据了,我就在屋里问我女儿,她说从2016年开学到现在,陈子财摸过她有四、五次了,每次摸她的胸部和下体,我把这件事告诉我丈夫史春友。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等事实。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晚上,史春友和周洪彬来到我家,和我说他们的孩子被老师陈子财摸身体的事,我就偷偷问我女儿李某某,她说从2015年下半年陈子财多次摸她的胸部和下体。她到公安机关报案等事实。4.证人周某某(男)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8日,我同学周某某(女)的妈妈董淑芝找到我说“等你老师再摸你小妹身体时你给我录下来,六娘给你买好吃的”,第二天上课时,陈子财先摸了史某某小便处,我没来得及把手机拿出来,第三节课时他又让周某某(女)到讲台那去,我就准备好手机,陈子财摸周某某小便处时,我就拍照了。后我让我六娘看了照片,我把照片给史某某的爷爷奶奶看时,他们不相信,我一生气就把照片删除了。同时证实其还见过陈子财摸过吴某某、谷某某。5.证人李某某(男)的证言,证实陈子财是我们的老师,从2016年3月份开始,我看到陈子财多次摸我们班的女生史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每次都用手往她们的衣服和裤子里摸。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班级的班长,座位在南侧的最后一桌,2016年3月份以后,我看到老师陈子财用手摸同学史某某、周某某裤裆位置。7.证人刘某证实,我听同学李某某(男)说过,我们的老师陈子财摸我们班女同学的身体。8.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从四年级到现在,陈子财经常把我们班的女同学周某某、史某某叫到办公桌前给她们讲题,把手伸进女同学的衣服里,还经常坐在李某某旁边,把手伸进她的衣服里。9.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同学周某某(男)与我说过,我们的老师陈子财经常摸班级的女同学。10.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多次看到陈子财把周某某(女)叫到办公桌那给她讲题,把手伸进她衣服里。1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6年9月1日任宏升中心校校长,9月21日早上8点多兴隆小学校长温峰给我打电话,称有几个学生家长要来学校找我,说陈子财老师摸孩子了。温校长和孩子的家长先后来到学校,这三名学生母亲说教师节那天在陈子财家,这几个孩子被陈子财摸了,平时在上课时也经常被陈子财摸胸部及阴部,我听后说这件事一定要调查清楚。我让温某下午把陈子财找来核实,我问陈子财有没有这事,他说只是摸了小孩的头部或胳膊,这时一个小孩的家长给温某打电话称已经报案了。12.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1日我在参加会议,接到我校学生史某某的父亲电话,他说陈子财摸女学生,后他们来到了中心校,与宋校长说了这件事,宋校长说找陈子财核实,下午我把陈子财领到宋校长办公室,陈子财说只是摸了女学生的脑袋,拍了她们的肩膀,这时我接到学生家长的电话称已经报案了。宋校长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县教育局,我就把陈子财送回家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陈子财是我班主任,从四年级下学期开始,陈子财多次把我叫到他的办公桌那,趁给我讲题的时候,用手摸我的胸部及阴部,有时还来到我的座位摸我的胸部及阴部,还有两次让我摸他的生殖器。我看见他摸过吴某某和谷某某的肚子,摸过李某某、史某某的胸部及阴部。2016年教师节那天,我们同学一起去陈子财家过教师节,同学们都在外面园子里,我和史某某在屋,他将史某某摁到床上亲她,我将史某某拽出来她就跑了,陈子财摁我的胸部要亲我,我将他手甩到一边咬了他胳膊一口就跑了。2.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实陈子财是我班主任,从四年级下学期开始在他的办公桌那或在我的座位上,多次摸我的胸部和阴部,有时还让我摸他的生殖器,因为他是我们老师,我不敢吱声,我还看见他摸我班同学李某某和周某某,教师节那天我们去陈老师家了,他亲我脖子,我跑出去了,他也亲周某某了。2016年9月20日晚上我同学周某某(男)在我家,他说陈子财摸我们他拍到证据了,我爷爷不相信,后来我爸爸、妈妈知道了。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从四年级下学期开始,陈子财多次坐在我的座位旁,用手摸我的胸部、肚子及阴部。我看见他摸过周某某。同时证实周某某的妈妈让我班同学周某某(男)拍照,在陈子财摸周某某时,我让开拍照的路线,周某某(男)拍照了。4.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证实从四年级下学期开始陈子财在上课时多次摸我的肚子,都是用手伸进我的衣服里摸的,我还看见他摸过同学史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每次把她们叫到他办公桌前,将手伸进她们的衣服里、裤子里摸。吴某某与我说过也摸过她的肚子。5.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四年级下学期,上课时陈子财在我的座位上摸过两次我的肚子,还有一次在讲台上把我叫上去检查我的作业,他搂着我的脑袋在我的右侧脸上咬了一下。我还看见他好几次把手伸进周某某的裤子里摸她。(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子财当庭及以往供述,我是某小学五年一班班主任,从2015年下半年起我在上课期间多次猥亵女学生,摸过李某某、周某某、史某某的胸部和阴部,我也摸过谷某某、吴某某的肚子,但没有猥亵的想法。2016年教师节那天,在我家我摸了周某某的胸部。2016年9月21日学生家长发现了我的猥亵行为,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了。(五)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照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子财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陈子财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子财于上课时间在教室内对受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且有部分学生亲眼看到,故该猥亵行为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陈子财利用其教师身份在上课时多次摸多名学生胸部、会阴部及腹部等敏感部位,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猥亵的故意,并非一般成年人对孩童喜爱之情的自然流露,应认定为猥亵行为。其辩称摸谷某某、吴某某腹部是对学生的爱抚,没有猥亵的故意的辩解意见不成立。陈子财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却丧失基本的师德,在学校教室内当众多次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性质恶劣,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陈子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判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诸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根照被告人陈子财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子财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广彬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齐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