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北泉镇顺天祥润滑油经销部、王建芳与李志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北泉镇顺天祥润滑油经销部,王建芳,李志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689号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顺天祥润滑油经销部,住所地石河子市农科院一五三道班。经营者:许凤英,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店经营者,住石河子市。原告:王建芳(系许凤英之夫),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店员工,住址同上。被告:李志军,男,出生不明,职业、住址不详。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顺天祥润滑油经销部、王建芳诉被告李志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顺天祥润滑油经销部、王建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顺天祥润滑油经销部、王建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北泉镇顺天祥润滑油经销部、王建芳撤诉。审判员 焦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