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冯中玉、向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冯中玉,向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宁,董事长。被执行人:冯中玉,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向海霞,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高坪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冯中玉、向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冯中玉、向海霞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南充市高坪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南充市高坪大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冯中玉、向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147750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