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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080、2081、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利耀与杨伟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利耀,杨伟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080、2081、2082号申请执行人:何利耀,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杨伟欣,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何利耀与被执行人杨伟欣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6848号、(2016)穗仲案字第6849号、(2016)穗仲案字第685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三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志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