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晏茹、北京创意盛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晏茹,北京创意盛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9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晏茹,女,汉族,1941年4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培,男,汉族,1940年12月11日出生,系张晏茹之夫,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创意盛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峰园2号楼6层603号。法定代表人:彭慧,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晏茹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创意盛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晏茹申请再审称:请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创意公司向张晏茹故意提供虚假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2013年1月创意公司口称“再过三四个月就能取得《商品房售房许可证》”,均是为了故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诱使张晏茹与其签订买房合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创意公司应承担已收购房款12万元一倍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2013年3月25日,张晏茹在与创意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签合同》时,对创意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明知的,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故张晏茹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晏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晏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瑞良审 判 员 赵国栋审 判 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璇书 记 员 寇兴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