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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某某申请执行臧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4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臧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崔某某申请执行臧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臧某某至今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臧某某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兴北街11号2号楼12层1202号楼房一套,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崔某某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臧某某位于惠济区兴北街11号2号楼12层1202号楼房一套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臧某某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兴北街11号2号楼12层1202号楼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文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