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潘昌隆与洪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昌隆,洪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403号原告:潘昌隆,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雅萍,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辉、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昌隆与被告洪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昌隆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昌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昌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昌隆负担。审 判 员 林晞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