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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姜佳妮与计红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佳妮,计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798号原告:姜佳妮,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计红彬,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姜佳妮与被告计红彬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姜佳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佳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佳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姜佳妮负担。审判员  孙福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佳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