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姜佳妮与计红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佳妮,计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798号原告:姜佳妮,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计红彬,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姜佳妮与被告计红彬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姜佳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佳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佳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姜佳妮负担。审判员 孙福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佳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