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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XX与楼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楼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12号原告:XX,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王杭建,男,1975年4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系原告哥哥。被告:楼向阳,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楼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