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松柏与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柏,刘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369号原告:张松柏,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党坝镇大吉口村*组***号。被告:刘民,男,1970年4月5日生人,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于杖子村。原告张松柏与被告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欣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