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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松柏与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柏,刘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369号原告:张松柏,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党坝镇大吉口村*组***号。被告:刘民,男,1970年4月5日生人,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于杖子村。原告张松柏与被告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欣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