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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20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阿银、刘亚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阿银,刘亚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20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阿银,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刘亚凤,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王阿银与被执行人刘亚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王阿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