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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永军与朱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军,朱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2479号原告:吕永军,男,汉族,1968年2月4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区。被告:朱晓东,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生,住荥阳市。原告吕永军与被告朱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晓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永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与他人合伙在其村上建石砂厂缺少资金,便于2012年6月30日和2012年9月1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各5万元,并各出具借款手续一份,借款是帮忙性质没有约定利息。但被告厂子建成后经营几年却不主动还款,后原告有急事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此款,而被告却总是借故不予还款,原告出于无奈只得依法提起诉讼。朱晓东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吕永军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出证据:2012年6月30日和2012年9月15日朱晓东向吕永军出具的借条两份。用以证明被告朱晓东欠原告吕永军借款共计10万元的事实。根据原告吕永军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吕永军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朱晓东向吕永军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对吕永军要求朱晓东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吕永军要求朱晓东支付利息,由于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亦未明确利息的计算方法,故吕永军主张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晓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永军借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吕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朱晓东负担(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逊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梦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