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30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聪,男,1998年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渝015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聪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聪撤回上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志伟审判员 蔡 涛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雅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