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高强与高志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高志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高强。被执行人高志宝。本院在执行高强与高志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高志宝于2016年年底已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锋审判员 周瑶审判员 刘 永 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