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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高强与高志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高志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高强。被执行人高志宝。本院在执行高强与高志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高志宝于2016年年底已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锋审判员 周瑶审判员 刘  永  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