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吕祥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吕祥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90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吕祥永,经理。被告:吕祥永,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吕祥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吕祥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48800元,支付违约金4880元及支付自欠款之日即2016年6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每日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被告吕祥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站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个人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垫付宝卡号时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需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并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的担保函件。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仍欠款48800元,应支付违约金4880元,被告吕祥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催要后,二被告至今仍未还款。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吕祥永在答辩期间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交易明细表及垫富宝网站查询明细、垫付宝欠款明细表、付款明细及现金管理交易凭证等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付款明细及现金管理交易凭证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因该部分证据系原告单方自行制作,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故不予确认。根据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了名为垫付宝的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垫付宝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给垫付宝。2015年11月9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约定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处获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使用信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其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达成的每期垫付宝账户账单日、最后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账单日至最后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须按其欠款额的10%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被告吕祥永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并捺印。同日被告吕祥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一份,约定被告吕祥永为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清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吕祥永在保证人处签字并捺印。原告垫富宝投资公司主张被告于2016年5月24日在卖方会员杜小影处消费50000元,原告扣除服务费1200元。按照约定,2016年5月30日原告为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垫付欠款48800元。同日杜小影提起上述垫付欠款。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6月23日之前支付原告垫付的上述款项,现原告以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还款期届满后未偿还上述款项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同前。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吕祥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按照约定替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第三方支付了消费款,而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约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现要求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8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4880元及按欠款额的日0.1%的标准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自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之日即2016年6月24日以欠款金额488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予以保护,对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吕祥永对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吕祥永自愿为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祥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880元及按欠款额的日0.1%的标准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中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吕祥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48800元及支付自2016年6月24日以欠款488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吕祥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祥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6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冠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吕祥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