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1162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11620徐翠萍与刘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萍,刘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1620之一号原告:徐翠萍,女,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昌林,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联系。被告:刘百林,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徐翠萍与被告刘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徐翠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翠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80元,减半收取16840元,由原告徐翠萍承担。审 判 员 司荣华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