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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162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11620徐翠萍与刘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萍,刘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1620之一号原告:徐翠萍,女,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昌林,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联系。被告:刘百林,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徐翠萍与被告刘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徐翠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翠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80元,减半收取16840元,由原告徐翠萍承担。审 判 员  司荣华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