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5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朱喜莲与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喜莲,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7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喜莲,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彩琴,女,193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梦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与贞观路十字雅荷四季城小区1号楼2楼2-1号。法定代表人王全喜。上诉人朱喜莲因与被上诉人鑫梦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喜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中级法院审理。经审查,一审认为,鑫梦达公司通过业务员宣传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已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朱喜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朱喜莲。二审查明,一审查明属实。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上述事实表明,被上诉人向不特定人吸收款项,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春丽审判员 张海荣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