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高剑峰与柳林县鑫联农机专业合作社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剑峰,柳林县鑫联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高剑峰,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吕梁市离石区段家坪村人,现住离石区永宁中路。身份证号:141102198707160072。被执行人:柳林县鑫联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柳林县留誉镇圪台高家山村。法定代表人:宋月平,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剑峰与被执行人柳林县鑫联农机专业合作社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