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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47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释放,2017年1月1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谎称家中姥姥去世回家奔丧急用车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车牌号为甘A·86***白色宝骏牌SUV轿车1辆,实物价值人民币75780元。后魏某某将该车以25000元钱抵押给杨某某。作案后,被告人魏某某退赔所有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且属自首,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16年9月6日8时许,向李某某谎称家中姥姥去世,以借车回家奔丧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宝骏牌SUV轿车(车牌号为甘A·86***)1辆。经鉴定,该车实物价值人民币75780元。后被告人魏某某将该车以25000元抵押给杨某某。作案后,被告人魏某某将全部赃款挥霍,李某某从杨某某处将车辆赎回。破案后,被告人魏某某的亲属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李某某的陈述,脱某某、孙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破案经过,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破案后,被告人魏某某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徐剑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虹蔚????????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