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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海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吉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海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吉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2873号原告:郑州海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2号楼23层2309号。法定代表人:罗亚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维波,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洛阳吉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光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敏。原告郑州海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吉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海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郑州海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颖代理审判员  张 露陪 审 员  王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