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朱贵良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贵良,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85号申请执行人朱贵良,男,1985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1幢楼3层311室。法定代表人李军,副总经理。朱贵良与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9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朱贵良201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差额1,400元;二、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朱贵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工资4,827元;三、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朱贵良2015年10月6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20,436.78元;四、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朱贵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元;五、驳回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朱贵良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人朱贵良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贵良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果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9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