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与被告施养柱、龚煌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施养柱,龚煌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10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许杏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贻启,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君莹,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养柱,男,汉族,住石狮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龚煌玲,女,汉族,住石狮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与被告施养柱、龚煌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珊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