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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李存张、武叔红、赵进聪、赵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李存张,武叔红,赵进聪,赵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7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负责人杨统林委托代理人李春生被告李存张被告武叔红被告赵进聪被告赵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李存张、武叔红、赵进聪、赵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51元。审 判 长  杨安福人民陪审员  芮小斌人民陪审员  冯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静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