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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徐金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徐金方,徐金祥,徐继光,徐继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5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负责人:訾敬山,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金方,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徐金祥,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徐继光,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徐继涛,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金方、徐金祥、徐继光、徐继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金方、徐金祥、徐继光、徐继涛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