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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海英诉被告杨淑荣、刘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英,杨淑荣,刘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470号原告:高海英,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杨淑荣,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立群,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高海英诉被告杨淑荣、刘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海英、被告刘立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淑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故依法进行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9,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3日,二被告因个人用款向她借款80,000元。2015年6月3日,二被告向她借款20,000元。二被告为她出具借据二张,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至今,本息共计139,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刘立群辩称,原告所诉借款事实属实。他知道杨淑荣向原告借款的事情,他与杨淑荣同意还款,但现无力偿还。被告杨淑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因被告杨淑荣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淑荣与被告刘立群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3日,被告杨淑荣向原告高海英借款80,000元,2015年6月3日,被告杨淑荣再次向原告高海英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高海英出具借据二张,均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但未约定还款日期。至今,二被告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本院认为,被告杨树荣向原告高海英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杨树荣应予还款。上述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刘立群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可,故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立群亦负有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树荣、刘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高海英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5年1月3日起延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树荣、刘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高海英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5年6月3日起延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被告杨淑荣、刘立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