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欧阳庆和、郭占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庆和,郭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50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庆和,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被执行人郭占虎,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申请执行人欧阳庆和与被执行人郭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6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占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郭占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军审判员 : 陈 娟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承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