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梁敏与张妮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敏,张妮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501号原告:梁敏,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7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被告:张妮娜,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31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原告梁敏与被告张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梁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敏撤回起诉。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敏负担。审判员 王 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